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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题荟萃 > 中国西藏事实与数字2009

民族区域自治

时间:2010-09-14 | 来源: | 作者:

  1965年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开始正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西藏自治区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五个省级自治地方之一,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此外,西藏还建有门巴、珞巴、纳西等民族乡。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充分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也是实现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必然要求,完全适合中国国情和西藏地方的实际情况。中国各民族自治机构设立时所确定的行政区域,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规定以及历史和现实情况而确定的。任何妄图改变中国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现实、妄图改变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否定人民当家作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政治上的自治权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后,全区自上而下设立民族自治领导机构,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做了系统的规定,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涉及立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人事管理、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开发等诸多方面。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投身西藏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了西藏社会跨越式的发展。

  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翻身农奴和奴隶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积极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2007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达到96.4%,有些地方参选率达到100%。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000多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94%以上。目前,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区有20名代表,其中12名为藏族公民,门巴族、珞巴族公民各1名。

  西藏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受到保障。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历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都是藏族公民。西藏自治区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的主要负责人也均由藏族公民担任。目前,在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77.97。

  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藏族公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目前,西藏有25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

  根据宪法规定,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据统计,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了253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婚姻、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森林、草原、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这些法规和条例具有鲜明的西藏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的,自治区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还可以根据授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条例和补充规定。如,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区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小时 。

  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机关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藏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这一决定从法律上保证了广大藏族人民享受着绚丽多彩的传统节日。

责任编辑: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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