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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旅游路上出车祸致伤残 游客状告旅行社索赔115万

时间:2013-10-10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作者:高建荣

  因在西藏旅游路上出车祸导致伤残,游客黄先生状告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索赔115万余元,南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5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日前,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据黄先生介绍,2012年7月1日,他与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国旅”)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西藏10天9晚三飞团”。

  7月11日,旅行社组织黄先生一行出发赴藏。同月15日,黄先生随旅行社乘坐大客车从拉萨前往林芝,途中发生了意外,驾驶员黄某在雨天超速行驶,又为躲避公路上的小狗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大客车发生侧翻。车祸造成黄先生左腕关节完全断离、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手术后需要安装假肢辅助。事后,经法医学司法鉴定,黄先生为六级伤残。

  为此,黄先生将华侨城国旅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

  华侨城国旅则表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驾驶员违规操作导致,且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也尽到了救助的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的合同也约定,在因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华侨城国旅应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华侨城旅行社以“不能预见”为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对华侨城国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第三人侵权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

  该院遂做出一审判决:华侨城国旅赔偿黄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判决后,华侨城国旅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在法庭上,双方律师就赔偿金额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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